本集团致力维持高水平之企业管治,强调高透明度、问责性及独立性之原则。
除若干偏离外,本公司一直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上巿规则」)附录14企业常规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所载的大部分守则条文及原则。有关偏离之具体原因将于下文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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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由七名执行董事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董事会之组成如下:
董事姓名 | 职位 |
---|---|
钟育升 | 主席兼行政总裁、执行董事 |
陈小影 | 副主席、执行董事 |
黄永彪 | 执行董事 |
陈芳美 | 执行董事 |
胡嘉和 | 执行董事 |
施志宏 | 执行董事 |
钟智杰 | 执行董事 |
陈卓豪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谭洁云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梁裕昌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孙允睿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董事会透过指示及监督本集团事务,共同负责领导及监控本集团,以促进本集团之成就。董事会负责厘定整体策略和企业发展方针,确保业务营运获妥善监察。董事会保留关于本集团所有政策事宜及重要交易之决策权。
尽管董事会一直承担指引及监察本集团营运的全部责任,惟于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时,亦已指派若干责任予:
钟育升先生为本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第A.2.1条条文规定,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
尽管有上述违反条文的情况,董事会认为现行架构并不会有损董事会与本集团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及权限平衡,因为董事会在本公司业务策略及营运的决策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本集团业务上的主要团队由不同董事管理。
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所有董事均须最少每三年一次轮席退任,获董事会委任之任何董事如属填补临时空缺,仅任职至下届本公司股东大会,如属增添现有董事会成员,则任职至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且届时可膺选连任。
新董事的委任及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连任董事的提名须先由提名委员会考虑,再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供董事会决定。考虑新董事的委任时,提名委员会会根据上市规则第3.08及3.09条所载的准则对候选人进行评估。如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候选人时,彼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列的独立性准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10之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有关本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操守准则。经向所有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后,各董事已确认彼等于整个年度均已遵守标准守则。
就董事会常规会议而言,会议之议程及相关董事会文件于会议议定举行日期前至少三天全送交各董事。管理人员有责任向董事会及各个委员会及时地提供充份资料,以使各成员能作出知情决定。各董事均可个别和独立地接触本集团管理层,以取得更多资料,并于有需要时作出进一步查询。